词语吧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同政事门下平章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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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简任警察官任用资格

   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(公元1935年)十一月公布的《警察官任用条例》的规定,简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;一、曾任简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简任官经铨叙合格者;二、曾任最高级荐任警

  • 留司台官

    见“三京留司御史台”。

  • 陛见

    臣下谒见皇帝称陛见。如《后汉书》载周党曾“陛见帝廷”。清朝指外省大臣到京。各省布政使、按察使、每届三年,应奏请进京陛见。奏请未获准者,次年以后每年复行奏请。若奉旨允准或不令来京,俱自行报部,如逾期不行

  • 武勇

    十六国后赵所定选举科目之一。《晋书·石勒载记》: “(石勒)令群僚及州郡岁各举秀才、至孝、廉清、贤良、直言、武勇之士各一人。”

  • 副宰相

    1、宰相之副。2、指御史。《汉书·朱云传》:“御史之官,宰相之副。”

  • 右熊卫

    渤海国十卫之一,相当于唐朝的十六卫,置大将军一人、将军一人。

  • 大捐处

    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。光绪三十一年(公元1905年)设,掌管捐纳人员按卯掣签加捐过班注册,稽察捐生银数及出身履历。设经承以办理事务。本处成立之前,其职任属求贤科。

  • 领皇太后诸局事

    官名。辽朝北面官,总领皇太后帐祇应诸局之事。

  • 采山啬夫

    官名,秦汉皆置于有矿山的郡县,掌采矿;下设属吏,地位与县令相当。参看《汉书·地理志》。官名。战国时秦置,见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秦律杂抄》。采山是管理铁矿生产的机构。设于有矿产的县,似应直属于朝廷。采山的

  • 农工商部右参议

    参见“农工商部左参议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