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瑞监
见“典瑞院”。
见“典瑞院”。
工官。战国楚置。主持器物制造。
官署名。民国初置,附设于平政院,但独立行使其职务。其职权有三:1、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,得依《行政诉讼条例》之规定,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;2、依《纠弹条例》纠弹行政官吏的违反宪法、行贿受贿、滥用
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(556)置,为春官府典命中大夫属官。北周沿置,后改典命为大司礼,遂隶大司礼,武帝保定四年(564),改大司礼为礼部,又为礼部下大夫属官。员一人,正一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581)罢。
官署名。清朝内阁所属办事机构,分为满票签处、汉票签处。详“满票签处”、“汉票签处”。
见“提点铸钱司”。
官名。金置,属尚厩局,见该条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置,为侨工事务局的主官,见“侨工事务局”。
参见“都水参军”。
公府诸曹之一。三国时魏于咸熙元年(公元264年)始置于丞相府,有掾属各一人,主水利,秩第七品,蜀吴无考。魏大将军府亦置水曹掾一人,蜀吴无考。西晋杨骏为太傅时置水曹属一人。东晋初,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水曹
即“脱脱禾孙”。